列印時間:113/04/28 18:5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高級中學第一學年第二學期以上之學級如有缺額,得於學期或學年開始前
招收轉學生。
前項轉學生須有其他高級中學學期銜接之轉學證書,並須經編組試驗及格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