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16:1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高級中學輔導工作委員會,由校長兼任主任委員,聘請各處室主任及有關
教師為委員。
輔導工作委員會置專任輔導教師,以每十五班置一人為原則,由校長遴聘
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充任,並由校長就輔導教師中遴選一人為主任輔導教
師,負責規劃、協調全校學生輔導工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