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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高級中學設教務、訓導、總務三處,處以下設組,其規定如左:
一、教務處:未滿二十班者,設教學設備、註冊兩組;二十班以上者,設
教學、註冊、設備三組。
二、訓導處:十二班以下者,設訓育、體育衛生兩組;十三班以上未滿二
十五班者,設訓育、生活輔導、體育衛生三組;二十五班以上者,設
訓育、生活輔導、體育運動、衛生保健四組。
三、總務處:設文書、庶務、出納三組。
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部,設教務、訓導兩組;附設職業類科不設組。
前二項各組之職掌,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