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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高級中學對不適於繼續接受高級中學教育之學生得於每學期或學年終了時
,輔導其轉學職業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之適當班級就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