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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高級中學應依據鑑定之結果,對資賦優異學生,根據其程度與需要增加教
材之廣度與深度,予以特別輔導,並得為縮短其優異學科之學習年限,另
行編排課程進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