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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研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教師參加在職進修,修畢規定學分,成績及格者,由辦理進修之機構發給
學分證明書或結業證明。其經入 (轉) 學考試及格者,另依規定發給畢業
證書或授予學位。
前項各種證明書類之格式,由教育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