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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研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辦理教師在職進修之機構如左: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院系、師範專科學校。
二、教育部指定或核准之公私立大學校院。
三、教育部設立或核准設立之教師進修機構。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進修機構,除因政策需要或依其他法令之規定,辦
理進修學位或資格外,以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進修為原則。
第一項第三款之進修機構,以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進修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進修機構,辦理進修學位或資格,其報考資格、入
學試驗及應修學分總數等均依照有關大專校院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