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1 11:1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教育院、系學生學籍之處理,依大學及獨立學院學
生學籍規則及其有關規定。
師範專科學校學生學籍之處理,依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及其有關規定。
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公費生,無故退學、經勒令退學或被開除學籍者
,應追繳所受領之全部公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