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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職業訓練機構申請職業繼續教育課程認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與合作學校共同規劃之課程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依合作學校之學校主管機關公告之程序、期間,向學校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作學校名稱及合作內容。
二、開班名稱及時間。
三、招生對象之資格或條件。
四、招生人數。
五、教學科目名稱及內容。
六、師資。
七、教學場所。
八、設施及設備。
九、學習評量方式。
十、授予學分證明之條件。
十一、收費及退費規定。
十二、其他相關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