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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學校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辦理評鑑,應擬定評鑑計畫,其內容包括評鑑程序、方式及評鑑項目。
學校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應於評鑑完成後,公告評鑑結果。
前項結果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學校主管機關得依下列規定,辦理職業訓練機構課程審核及調整事宜:
一、通過者:得申請繼續開設課程。
二、有條件通過者:所列缺失事項未改善者,得調降招生人數至改善為止。
三、未通過者:停止部分或全部班別之招生,並得廢止課程認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