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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職業學校夜間部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職業學校夜間部設部務會議,議決部務重大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由校長或部主任召開並主持之。部務會議由校長、部主任、各組組長、各
科主任、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組成之。
職業學校夜間部得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實習等會議及其他各種委員
會;其組成及任務,由各校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