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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新生與轉學生入學前、轉科生轉科前及休學生復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
及學分,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抵免修;其審查、
甄試及學分抵免規定,由各校定之。
學生不及格或未修習之科目學分,得申請重修或補修;其重修或補修之辦
理方式,準用第八條規定。但未修習之科目學分,屬教育部部定必修者,
均應補修。
轉學生、轉科生有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者,學校應視該學生學習狀況,
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