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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9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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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建教合作機構之技術或管理人員,具有任教資格者,經建教合作雙方之同
意,得在建教合作學校兼課或擔任實習指導,並得支領鐘點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