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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建教合作之辦理,應經學校校務或行政會議通過後,由合作雙方簽訂建教
合作契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建教合作計畫名稱及其內容。
二、計畫經費及時程。
三、雙方權利義務。
四、其他相關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