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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職業學校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第 7 條
職業學校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直轄市設立者,應由直轄市政府核准,
報請教育部備查;由縣 (市) 設立者,應由縣 (市) 政府核准,報請教育
部備查;私人設立者,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