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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各級學校聘僱之外國教師,主管機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後如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聘僱學校應於期間屆滿日前六十日期間內,檢具申請書一式二份、原聘僱許可文件影本、續聘聘僱契約書影本,向主管機關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