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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學校應自行或指定人員,擔任所錄取大陸地區學生之保證人,並出具保證書。
前項保證人相關事項,準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五條第四項、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