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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大陸地區學生於申請就讀學校畢業後,得繼續申請在臺就讀下一階段學制班次;其入學方式及程序,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大陸地區學生依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規定申請逕讀博士學位者,不受第六條招生方式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