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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大陸地區學生在臺就學期間,不得從事專職或兼職之工作。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強制出境。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