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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代辦費與使用費之會計及稽核作業如下:
一、應建立收支明細帳,並專帳處理。
二、應開立編列連續號碼之收據;其由金融機構代為收取者,由該機構掣給收據。
三、每學期應公開收支明細,並適時檢討收支項目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四、私立學校收取之費用均應併入會計師年度查核之範圍內,並列專章表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