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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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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具中華民國國籍學生於境外就學學校所在地區發生重大災害,且該重大災害存續期間,足以妨礙學校上課、學生學習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後,核定其重大災害情形、地區範圍、返國就學優待方式及優待期限。
前項所定重大災害,並包括重大傳染疾病及戰亂。
第一項學生境外就學學校,應符合境外學歷相關採認規定。
符合前三項規定之學生申請返國就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優待方式,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辦理。
二、每位學生申請系(科)數,以三系(科)為限;其申請大學之學系,以師資培育、醫學、中醫及牙醫以外之其他學系為限。
三、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資格審查符合者,依入學申請表所載擬就讀學校志願,申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者,依其免試入學就學區規定辦理;申請大學校院者,送請各大學校院以筆試、口試、面試或書面審查等方式進行甄選,並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各校甄選結果及學生志願序,以外加名額方式核定分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