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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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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專科學校設立基準如下:
一、校地:
(一)學校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四公頃。但正式學籍之學生總人數三千人以下之學校,依下列規定辦理:
1.一千八百零一至三千人:至少應有三公頃。
2.一千八百人以下:至少應有二公頃。
(二)農業類型應另有五公頃以上之土地,作為實習農場用地。
二、校舍:
(一)應有足夠之教學、實習及特別教室或場所,與學校行政、學生活動所需之校舍及運動場地。
(二)新設學校核准設立時,校舍建築應完成總樓地板面積達六千平方公尺以上,並於核准立案之第二學年開學前完成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至少達一萬平方公尺。校舍建築應取得使用執照,方得列入計算。
(三)學校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方式列計。
三、設備:
(一)應針對各類專科學校之特殊性質及各種課程之實際需要,備置足夠之教學、輔助及實驗(習)設備。
(二)應有圖書館,並備置足夠之基本圖書、資訊、專門期刊及相關設備。
四、師資:全校生師比值、日間學制生師比值、研究生生師比值、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及師資質量、師資數之計算方式,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辦理。
五、私立專科學校設校經費及基金:私立專科學校申請立案時,其設校經費及基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及維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費,且應提供明確之設校財源證明。
(二)應籌足設校基金新臺幣二億元,存入銀行專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