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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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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學校辦理受贈收入業務,應開立受贈收據或證明,並完成下列程序:
一、受贈收入為現金者,應確實收受或存入帳戶。
二、受贈收入為現金以外之動產或不動產者,應確實點交或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前項第二款之受贈收入,應依財物登錄作業程序處理,並由學校管理及使用單位每年實施定期盤點及不定期抽查。
學校應至少每六個月將捐贈者名稱或姓名、內容物、時間及用途於學校網站公告。但捐贈者不願學校公布名稱或姓名者,得僅就其他部分公告之。
受贈收入有指定用途者,其用途應與學校校務有關。
學校辦理受贈收入業務,不得與捐贈者有不當利益之聯結;對熱心捐贈者,得自定規定獎勵。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