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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 37 條
本部審定完成後,應以書面函復學校審定結果;學校應自收受審定結果之
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送審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