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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學暨獨立學院各院系招收大專學校畢業生入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經依前條核定招生之院系,其報考資格、修業年限、應修學分數,規定如
左:
一、醫學院學士後醫學系、中醫學系:報考資格為大學校院畢業生;修業
年限四年,另加實習一年;應修學分數包括臨床實習四十八學分在內
,不得少於一八○學分。
二、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學士後教育學系:報考資格為大學校院畢業生;
修業年限一年,另加實習一年;應修教育學分數不得少於二十學分。
三、工業技術學院二年制各學系:報考資格為專科學校相關科組畢業生;
修業年限二年;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七十二學分。
前項各院系必修科目表,由學校報請本部核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