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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位授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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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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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107.11.28 修正之第 4 條及第 5 條第 1 項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 1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負責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以廣告、口述、宣播或其他方式,引誘代寫(製)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
二、實際代寫(製),或以口述、影像等舞弊方式供抄寫(製)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
前項罰鍰之處罰,由主管機關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