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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校專任教授連續在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服務滿七年以上,經服務學校審查
通過,得申請休假從事學校核准之學術研究工作。
前項休假以一年為限,並得由學校核准,以半年為單位分段休假。
分段休假研究應於核准之日起二年內完成,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