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06:0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大學及獨立學院各學系設置輔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學生修習輔系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需另行開班,應繳交學分費。
學生因修習輔系而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
分費;在十學分以上者,日間部學生應繳交全額學雜費,夜間部學生則繳
交學分學雜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