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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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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學校將前條第三項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不服之申復方式及期限。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調查及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調查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並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學校受理申復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二、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防制校園霸凌領域之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或實務工作者。
三、原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四、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五、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六、申復有理由時,由學校重為決定。
七、前款申復決定送達申復人前,申復人得準用前項規定撤回申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