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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條第一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申復。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事件管轄學校接獲申復後,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重新討論受理事宜,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應依本準則調查處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