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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應於每年一月或七月提出申請時繳納普通課程審查費,審查通過後,並應繳交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審查費;其金額如下:
一、普通課程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審查費如下:
(一)國民小學、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之教育專業課程審查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二)中等學校師資類科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審查費:新臺幣九千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