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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6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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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學校炊、餐具管理,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餐具應洗滌乾淨,並經有效殺菌,置於餐具存放櫃,存放櫃應足夠容納所有餐具,並存放在清潔區域。
二、凡有缺口或裂縫之炊、餐具,應丟棄,不得存放食品或供人使用。
三、使用全自動高溫洗碗機洗滌餐具者,應使用洗碗機專用之洗潔劑;該洗碗機並應具備溫度及壓力指示器。
四、採用人工洗滌炊、餐具時,應具合乎標準之三槽式人工餐具洗滌設備,並依三槽式洗滌餐具流程,使用符合食品衛生相關洗滌規定之食品用洗潔劑。
五、每週應抽檢各餐廳餐具之澱粉性及脂肪性殘留,並記錄之,不合格者應改善及追蹤管理。
六、設置截油設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