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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校衛生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 27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對所屬學校辦理學校衛生工作評鑑,成績優異者,應予獎
勵;辦理不善者,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情節重大者,由主管機
關議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