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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私立學校分校分部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之分校,係指私立學校,因校務發展需要,於本校之外,
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單獨設立之學校,並須具有完整之教學單位及
行政單位。
分校名稱應標明係本校之分校,並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域名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