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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第 12 條
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勸導,並就
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處置,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和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