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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第 11 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宗教、種族、黨
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等,而為歧視待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