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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 33 條
原住民重點學校於規定之專任教師編制員額內,以至少聘任一位具備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資格之教師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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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