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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教育法人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並於
收受完成登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報本部備查,並向所在
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繳單位設立登記。
教育法人之財產應以法人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不得以自然人名義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