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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教育法人應依下列規定建立會計制度:
一、會計年度之起迄以曆年制為準。
二、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三、設置會計簿籍,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自決算報本部備查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
四、經費收支須有合法憑證。各種憑證,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算
報本部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五、年度經費決算除應依預算費用科目列報外,另應依年度辦理業務活動
列載各項活動之經費支出。
六、其設有附屬作業組織者,附屬作業組織之會計事項應獨立作業,年度
所得應列歸法人之收入統籌運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