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2/10/01 10:23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前條第二項申請案,應依教師登記或檢定之科、類別、服務年資、服務地點、成績考核、獎懲、進修研習、介聘理由、學校缺額及其他事項,按積分之總分予以介聘。
前項積分之計算基準,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其屬前條第三項聯合介聘者,由聯合小組訂定後,應經主辦機關報教育部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