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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經審定之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除屬於職業學校專業科目者,有效期限為四年;國民小學各科教科用書得定試用本有效期限為一年外,其餘有效期限均為六年,期滿如欲繼續發行,應先行修訂或改製,於五個月前再送審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