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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港澳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港澳地區來臺學生未具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者,如來臺就學應先將其所
持港澳地區學歷證件,送請教育部核定相當程度之學力後,自行向擬就讀
學校報考入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