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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各級學校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各級學校之重要物質應妥置地下室或其較為安全處所,實施疏散之學校,
並應分類編號裝箱,不需經常使用者,可先行疏散至相對收容之學校妥藏
之,至工業實習之龐大機器無法搬運疏散時,應加強維護,以策安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