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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各級學校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實施疏散地區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可隨同家庭疏散所在地,就近進入同性
質之學校轉學或借讀,收容地區之高級中等學校對是項學生應予儘量容納
,如無法容納時,可儘量增加班級,實施二部制或三部制教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