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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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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預估下一年度財務收支情形,擬編預算,經學校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分別報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會計年度終了,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即編製決算,將財務報表自行委請符合學校法人主管機關規定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經學校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分別報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學校法人依前二項規定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備查之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報告,應依下列報導主體分別編製:
一、學校法人及其所設私立學校。
二、學校法人。
三、學校法人所設各私立學校。
學校法人會計事務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併入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者,以所設私立學校為報導主體,並應充分揭露相關之董事會支出資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