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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創辦人、董事及監察人:
一、曾任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長、董事,或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私立學校校長,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或經依法解職或免職。
二、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