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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分臺長綜理分臺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職掌如下:
一、年度業務工作計畫之訂定、推展、督導、考核。
二、策劃分臺社區性節目製播重點及地方新聞之採錄、播報。
三、分臺(轉播站、發射臺)廣播機器及相關設備正常運作之督導及考核
。
四、主持及出席重要會議。
五、有關分臺之行政管理事項及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