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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綜合規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古蹟聚落組,分四科辦事。
三、古物遺址組,分三科辦事。
四、傳藝民俗組,分三科辦事。
五、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分三科辦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