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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法制目
第 6 條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專科以上學校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
前項委員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召集人應於二十日內召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