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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法制目
第 19 條
申訴人誤向應受理之申評會以外之機關或學校提起申訴者,收受之機關或學校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申評會,並通知申訴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